风险社会

风险社会 | 朱小黄:注重银行收益覆盖风险的定性与定量平衡

朱小黄


彼得·德鲁克认为,“利润不是企业行为和企业决策的理由或根本原因,而是对它们活动的一种经验。任何一个企业的问题不是利润的最大化,而是获取足够的利润以抵偿经济活动中随时可能发生的风险,以此来规避损失。”商业银行更是这样,其风险的最终消化还是需要通过不断获取收益来实现。业务的收益要满足对风险充分抵补的底线要求,否则就会侵蚀银行的内在价值,侵蚀银行的资本,不能因为眼前利益为将来留下风险敞口。


银行经营风险,一定要考虑会有哪些成本,除了资金成本、营运成本以外,还要考虑风险的成本。任何业务收入的核算都必须经过“风险调整”的过程,之后才能判断或评价其是不是真正“盈利”。比如,国内小企业的违约概率相对大中型企业要高一些,其预期损失率也要高一些,但如果银行通过风险定价机制提高小企业的贷款利率,则不仅可以获得与大中型企业一样的收益(以风险调整的资本收益率来衡量),在有的情况下还可以取得的更好的收益水平。国际上,专注于亚洲新兴市场中小企业业务的渣打银行已经取得了令人信服的成功经验。孟加拉的穷人银行家获得了2006年的诺贝尔和平奖,其经营的“穷人”信贷业务获得了丰厚利润。

“收益覆盖风险”不仅仅是定性要求,也有诸如经济增加值(EVA)、风险调整收益率(RAROC)等定量的表达方式,在定性与定量之间的平衡是艺术也是技术。例如担保业务,业务收入要与实际担保期限相匹配,一次性收取的保费要在相应期限内分摊。在实践中,这个底线要求银行在经营中时刻作出权衡与决策——某种业务是否真正做到了收益覆盖风险?某种业务的风险调整后回报是多少?有选择地放弃某种业务是否能换来整体上更大的回报?这些都要求银行在开展经营活动之初,就要在其经营战略及经营计划中给出明确的收益、成本和回报要求。


“高风险高收益、低风险低收益”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则。因此,选择承担风险就意味着在接受盈利的同时也接受损失的可能,而选择规避风险则意味着在拒绝损失可能的同时也失去了从该风险要素中盈利的机会。作为经营风险获取收益的商业银行,不能消灭风险,只能选择风险和缓释风险。自商业银行诞生以来,实际上就始终扮演着社会经济发展中的主要风险承担者的角色,并逐步形成了担保、抵押、质押、保险、风险准备金、核销等一套比较完整的风险缓释和补偿机制,这是成熟的市场经济金融体系的基本要求。

但是,当前实际工作中,风险缓释管理方面还处在比较薄弱的状态。其一,担保、抵押作为缓释风险的主要方法,自身还存在法律和操作流程上的缺陷,担保人的质量和数量都不尽如人意,抵押品的流动性差,且大多变现比较困难;其二,目前银行很少运用保险产品缓释和转移风险;其三,风险准备金(各种拨备)还没有达到充足的水平,在经济上行周期提取的拨备常常不足以应对经济下行期产生的损失;其四,实际损失受现行规则的制约不能及时合理核销。

现行的商业银行损失核销规则是财政部在20世纪90年代制定的,虽几经修改完善,但计划经济色彩浓厚,基本是针对专业银行的运行要求设计的。在商业银行产权结构和运作机制随着改制上市已发生根本性变化的情况下,呆账核销规则并没有随之得到完善,银行缺乏核销的自主权,对损失贷款的核销条件限制过于严格,脱离了商业银行经营管理实际。常常使得商业银行一方面拨备覆盖率高企,另一方面账面损失资产也高企,不能实现正常的风险抵冲。上述这些问题不加以解决,“收益覆盖风险”也只限于“纸上谈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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